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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1254 號
  要  旨:
按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
目的,其過程不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者,為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
論,此觀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百零一條規
定自明。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5 號
  要  旨: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  條、第 6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之經營,係採申
請許可制,於許可營運後,在 6  年有效期限屆滿前,應為換照之申請,
其許可並非一般性人民行為禁止之解除,而是給予申請人特別之利益,主
管機關並非原則上應予許可,而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裁量決定是否許可
申請,是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所為之換照許可處分,自
屬於裁量處分性質。則主管機關於不違反行政處分之目的及具有正當合理
關聯下,自得依其裁量權限於原換照許可處分附加條款。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三字第 42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附款,既在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之目的,附款之合法
性原因,即存在於該法律目的。如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
,縱然該其他目的本身亦具有意義,但該目的並不在附款所根據實體規定
之授權內,仍構成裁量之瑕疵。

4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093 號
  要  旨:
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訂之換照處分係屬裁量處分之性質,主管機關應基於公
益考量,本諸促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及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之公
共政策,審酌申請換照者之營運計劃執行情形等事項,俾決定是否准予換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