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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2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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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9年裁字第 22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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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事件如有裁量權,而人民之申請經主管機關
裁量駁回,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院在本案訴訟除在主管機關裁量
縮減至零之情形外,原無權命主管機關作成許可處分,何能在假處
分程序,未能釋明主管機關裁量縮減至零時,為暫時許可之定暫時
狀態假處分?本件抗告人因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之有效期間即
將屆滿,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換照。觀之
換照申請之審核,依該條第 2 項規定,除應審查申請書及換照之
營運計畫,並應審查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各款所列之事項,是換
照之申請,可謂是重新申請許可而取得新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而相對人對換照申請是否予以准許之決定,為裁量處分,並非原
則上應予許可,相對人具有裁量之權限,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應審核申請書、營運計畫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紀錄、播送之節目及
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財務狀況及其他
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等情事,為准否換照之決定。抗告人固然指摘
相對人程序上瑕疵,但就相對人裁量決定其換照之申請,依如何之
事證,裁量縮減至零,而僅有一種決定(即認抗告人之換照符合衛
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之審核標準而僅能作成准予換
照之決定)為正確,未予釋明,其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即難認
有理由。
(二)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
」,限於該項重大損害係非聲請人所能預料者,並且該損害非因自
己之遲延、錯估等過咎行為所造成。如為聲請人所能預料者,其原
能採取防範措施,即無急迫可言,如其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致損害發
生,該損害之發生為其過咎所致,而因自己過咎行為發生損害,如
得要求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無異鼓勵過咎行為,亦與公平正義
原則有違。
參考法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6 條、第 11 條第1項、第 18 條、第 19
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1 款、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02 條準用第 297 條關於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
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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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10年上字第 7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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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通傳會所訂定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及諮詢會議作業原則
,雖屬機關內部組織及業務處理方式所訂頒之行政規則,惟其既已經由長
期適用而建立行政實務,則若無合理理由,即不得對相同事件為不同之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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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3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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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有關遴選諮詢會
議委員方式之規定,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長期遵循而形成行政慣例,
進而產生行政自我拘束的間接外部效力。從而縱使違反設置要點規定而召
開諮詢會議,並不因此違反平等原則。此外,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第 7 點
第 1 項規定,既然不具有外部效力,則違反該規定遴選諮詢會議委員,
即無違法之可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照向來的行政慣例所召開的諮詢
會議,也沒有所謂「不法之平等」的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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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17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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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聽證會之召開,在釐清案件事實、集思廣益、加強溝通,並提供人民直接
參與訂定行政決策與作成行政行為機會,於作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及其他團體、個人參與行政程序機會,以防偏私、杜絕專斷,俾利
作成正確與妥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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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9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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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處分係因相對人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而
遭裁處罰鍰,故就其影響之層面與範圍及所涉利害關係人人數等因素判斷
,均顯難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所規範「通訊傳播業務之
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
審議」等委員會審議事項相提並論,基於行政效能之考量,當無強制召開
聽證會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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