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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32 號
  要  旨:
關於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內容,與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
則第 4  條所列審核衛星廣播電視換照申請案件所應考量之事項,存有明
顯差異,足見行政機關在審查無線電視頻道與衛星電視頻道之申請換照案
件時,應予裁量之事項確有不同。而行政機關既係就頻道性質與應審查事
項相異之頻道換照申請作不同處置,即無違反平等原則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115 號
  要  旨: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
證原則之目的,係為避免因未查證或查證不確實,致新聞製播發生被片斷
取材、煽情、誇大、偏頗等失衡情事,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此與同法第
44  條、第 45 條分別規範利害關係人得要求更正錯誤及被害人就侵害其
人格權內容得請求修正、防止或賠償之機制,其等規範目的及手段不同,
自難以有後者規定即免除上訴人有事實查證之義務。又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稱之「製播新聞」為製播新聞節目,而新聞節目係指以事實
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因此,製播以事實為基礎之
新聞報導、新聞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俱屬製播新聞之範疇。故形式上
縱為談話性節目(政論節目),實質上係藉由民眾參與各場政治活動,蒐
集個資及通訊資料,藉以掌控民眾之行蹤及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意向等情之
節目,符合前述新聞節目之定義,自屬新聞節目之一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三字第 42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附款,既在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之目的,附款之合法
性原因,即存在於該法律目的。如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
,縱然該其他目的本身亦具有意義,但該目的並不在附款所根據實體規定
之授權內,仍構成裁量之瑕疵。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69 號
  要  旨: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效期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經主管機關以原處分附
解除條件許可換照,解除條件成就時,換照處分失其效力。其中,自換照
日起一年內如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則換照處分失其效力,有行政裁量怠惰之虞,且不符合該機關決議之撤換
分流審核原則;另自換照日起六個月內,節目首播率未達 40% ,換照處
分失其效力,亦未符合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故該附款均屬違誤,應予
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