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重新 進行,係指行政處分相對人於符合相關條件時,縱該行政處分已發生形式 確定力,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又行政處分於法 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雖生形式存續力而告確定,然如為該確定處分基礎之 另一行政處分已變更,則該處分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