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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178 號
  要  旨:
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係應指政府、政黨、
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是政
府等之不作為義務,而非系統經營者有拒絕被投資之義務,故除非主管機
關有相當證據足以證明被直接或間接投資之系統經營者,與投資之政府、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有故意共同實施投資之行為,
或行政罰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應予併同處罰等情形外,系統經營者應無
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之不作為義務之可能。
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應以系統經營者確有違反同法第
19  條各項所定情形為限,且不包括系統經營者單純因政府、政黨、其捐
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違反同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規定
而被直接或間接投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067 號
  要  旨:
負擔本身具有實質之規制內容,對處分相對人形成負擔性規制效力,亦為
獨立的行政處分,因此不同於僅為行政處分成分之期限或條件。如果主要
處分仍有存續力,對於違反其所附負擔之義務者,並得以直接強制或間接
強制方法執行之。故相對人得單獨訴請撤銷該負擔,以強化人民訴訟權之
保障。

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56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換照許可處分之性質屬於裁量處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不違反行政處
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及一般法律原則下,得依其裁量權限而於換
照許可處分時附加附款。又衛星廣播電視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
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即為一般所謂的黨政軍條款
。黨政軍條款為准許換照之審查要件之一,故裁量處分之附款與換照許可
間具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附款不具有獨立性,不得僅以附款作為撤銷之
訴的對象而單獨對之提起撤銷之訴。惟基於公司法股票自由轉讓原則,無
從阻止他人買受股票,行為人對上層有違反黨政軍條款情形之股東的持股
狀況無預見可能性,無法排除或拒絕黨政軍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上層股東
公司股份。亦無正當權源或得本於一己之力獨立改正排除被投資之狀態,
故裁量處分之附款,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於法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69 號
  要  旨: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效期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經主管機關以原處分附
解除條件許可換照,解除條件成就時,換照處分失其效力。其中,自換照
日起一年內如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則換照處分失其效力,有行政裁量怠惰之虞,且不符合該機關決議之撤換
分流審核原則;另自換照日起六個月內,節目首播率未達 40% ,換照處
分失其效力,亦未符合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故該附款均屬違誤,應予
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