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4年簡字第 365 號
  要  旨:
新聞局委託學者研提廣告化認定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規定,
發布施行刊載於行政院公報上,有政府公報查詢系統表為證。對此廣告化
認定原則,係作為主管機關認定事實之基準,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對新聞局具有拘束力,其亦可供電視節目與廣
告製作人參考自律或作為頻道的編審人員把關之依據,故主管機關訂定行
政規則並依法發布刊載,作為處分事實認定之基準,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