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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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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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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按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規定衛星廣播電視經營之申請;許可營運後,
6 年期限屆滿換照之申請,其許可並非一般性人民行為禁止之解除
,而是給予申請人特別之利益。主管機關並非原則上應予許可,而
是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裁量是否許可申請。又申請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經營,既應提出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規
定裁量是否許可申請,則經許可後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有變更
,而應依上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第1項本文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者,是否應予許可,亦應由主管機關裁量決定之,始能貫徹經營
許可之目的。
(二)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裁量權限,本身即含有為附款之權限,行
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即是其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
分之同時為附款,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尤其行政事件之性質,
涉及未來預測性或風險評估時,而主管機關又是獨立機關時,處分
機關有寬廣為附款(種類、內容)之形成空間。惟行政機關行使裁
量處分為附款之裁量權限時,其所據之事實之有無,應依證據認定
,無裁量之問題。受處分人爭訟附款之合法性時,事實審法院應就
為裁量所據事實之有無為認定,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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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29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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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事件之性質,如涉及未來發展之預測性或風險評估,且主管機關為獨
立機關時,法院對於主管機關就未來發展所為之預測或風險之評估是否合
理可支持;或在上開預測或評估下,行使裁量權而添加之附款,方法及目
的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性,應為低密度之審查,尚不得以自己之預測評估
取代獨立機關之預測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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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7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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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換照之許可,並非對於人民一般行為自由的回復,
而是給予特別之利益,主管機關得裁量決定是否許可申請,亦可於不違反
行政處分之目的及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下附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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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10年上字第 6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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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新聞節目」,是指以事
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之 3
第 2 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第 2 項共同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款亦為相同定義。可知該二部法律所規範之內容以觀,係性質
近似之法律,對於法律條文之解讀自有共通或近似之處。另對收視觀眾而
言,經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所收看之新聞節目,與從廣播電視事業所
傳送之新聞節目,並無不同。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基於法律對於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落實事實查證原則之要求,應視其所製播新聞節目之內容、型態、
節奏,採取適時適當之具體作為,持質疑態度客觀檢視事件訊息之正確性
、合理性,妥為查證,並為及時之更新或為必要之平衡報導,以避免不當
誤導,如有發現錯誤或所涉及之當事人已提出澄清時,應依衛星廣播電視
法第 44 條之規定為平衡報導,若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
面答覆請求人,以善盡媒體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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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更一字第 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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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處分添加之附款,固不得違背該處分的目的,且應與該處分具有正當
合理的關聯。然附款所涉及之行政事件性質,如涉及未來發展的預測性或
風險評估,且原處分機關為獨立機關時,司法機關應採低密度審查,尤不
得以自己的預測、評估取代獨立機關的預測、評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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