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其已設立且運作之有線電視系統營業,應受到存續保 障,自有線廣播電視法關於換照規定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 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規定觀之,有線廣播電視法關於換照之要件及其程 序既另為規範,則自不應適用關於發照之規定;又中央主管機關准許換照 與否有其裁量權限,惟應依法審酌各法定事項為合義務性之裁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