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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72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所謂「裁處根據之事實」係指構成裁罰基礎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事實。若事件已合於該款規定,對於同一事件之罰
鍰裁量因素事實部分之事實,不論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縱未當事人
就該非基礎事實部分陳述意見,其程序亦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76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3 條所規定之要件,是以避免自己或上訴人之負責人及執行
業務之受雇人身體、名譽或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為要件
,若有其他選擇者,無緊急避難免責事由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