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所謂「裁處根據之事實」係指構成裁罰基礎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事實。若事件已合於該款規定,對於同一事件之罰 鍰裁量因素事實部分之事實,不論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縱未當事人 就該非基礎事實部分陳述意見,其程序亦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行政罰法第 13 條所規定之要件,是以避免自己或上訴人之負責人及執行 業務之受雇人身體、名譽或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為要件 ,若有其他選擇者,無緊急避難免責事由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