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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76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3 條所規定之要件,是以避免自己或上訴人之負責人及執行
業務之受雇人身體、名譽或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為要件
,若有其他選擇者,無緊急避難免責事由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437 號
  要  旨:
已獲主管機關合法許可挖掘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其繳費義務之發生乃獲
得合法許可之當然效果,二者具有因果關係,要難僅以主管機關亦有向違
法設置者收費之例外情事,即謂道路使用費之徵收與主管機關准否管線機
關使用道路無關。此外,行政機關審查是否准許挖掘許可及後續使用費之
課徵,主要係確保道路之平整安全,而課徵之使用費,屬使用規費性質,
亦即有使用之事實即須負擔此費用,此與道路是否作合法使用無關,二者
無因果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212 號
  要  旨:
附款除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外,亦不能出於錯誤或不
完整之事實認定,且不得有逾越權限及濫用權力情形,尚應受期待可能性
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若涉及裁量瑕疵或裁量怠情,仍屬違法。
尤其,附款中之保留廢止權,對當事人信賴行政處分之效力影響匪淺,故
行政機關以之為附款,更應嚴守行使裁量權限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1年訴更一字第 87 號
  要  旨: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1、20、21 條規定,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又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
發。行為人於營運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經營,於法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
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審查換照與否時,自得於為合
法性及合目的性裁量時,審查系統經營者是否有違反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黨政軍條款之消極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