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13 條所規定之要件,是以避免自己或上訴人之負責人及執行 業務之受雇人身體、名譽或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為要件 ,若有其他選擇者,無緊急避難免責事由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