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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72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所謂「裁處根據之事實」係指構成裁罰基礎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事實。若事件已合於該款規定,對於同一事件之罰
鍰裁量因素事實部分之事實,不論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縱未當事人
就該非基礎事實部分陳述意見,其程序亦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76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3 條所規定之要件,是以避免自己或上訴人之負責人及執行
業務之受雇人身體、名譽或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為要件
,若有其他選擇者,無緊急避難免責事由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明確性,除其處分性質、處分機關及規制對象應明確之外,尤
以規制內容及法律效果之明確程度,係以客觀解釋結果為據,必須使受規
制之對象能夠立即知悉處分機關對其之要求為何,或與其有關之事物受到
如何之規制,方符合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4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461 號
  要  旨: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其已設立且運作之有線電視系統營業,應受到存續保
障,自有線廣播電視法關於換照規定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
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規定觀之,有線廣播電視法關於換照之要件及其程
序既另為規範,則自不應適用關於發照之規定;又中央主管機關准許換照
與否有其裁量權限,惟應依法審酌各法定事項為合義務性之裁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25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
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然該條規定僅在強調附款與行政處分
本身之關聯性,非謂附款之添加僅須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
聯即為已足,附款之內容與行政處分本身相同,仍須受到明確性原則、比
例原則等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之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212 號
  要  旨:
附款除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外,亦不能出於錯誤或不
完整之事實認定,且不得有逾越權限及濫用權力情形,尚應受期待可能性
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若涉及裁量瑕疵或裁量怠情,仍屬違法。
尤其,附款中之保留廢止權,對當事人信賴行政處分之效力影響匪淺,故
行政機關以之為附款,更應嚴守行使裁量權限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