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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台上字第 1309 號
  要  旨:
歷史建築登錄及公告,除歷史建築本體外,亦包含其定著之土地,該土地
所有人使用、管理、處分之權能即受有限制,在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與建
物異其所有人時,土地所有人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權利亦受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07 號
  要  旨:
105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  條第 1  項有關「公
有」文化資產之定義適用於租稅事項時,若全面優先適用該法、土地稅減
免規則有關租稅客體屬公或私有之認定,對於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將
產生其經登錄為古蹟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屬公有,而古蹟所定著之土地依
土地稅法第 7  條、國有財產法第 4  條規定卻屬私有,陷入公有古蹟坐
落之私有土地無法免徵地價稅之情形,故自應依其立法目的作合憲性限縮
解釋,將公營(含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所有者排除在公有之外,以符合
同法第9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相關稅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8 號
  要  旨:
歷史建築之登錄,性質上屬於負擔處分,對於建物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人
形成一定之限制。文化資產保存法雖尚未如土地徵收處分採取特別犧牲理
論,但若是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已造成人民財產權之減損,主管機關
應充分證明其公益之所在,並考量比例原則,以節制公權力行使對於基本
權之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70 號
  要  旨:
有關歷史建築登錄之基準,所謂「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
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具歷史建築價值」,
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具專業性且涉及文化價值判斷。故建物得否登錄為
歷史建築,應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本於專業為判斷,
法院應予尊重,倘經審查行政機關作成判斷時並無恣意濫用及違法情事,
尚難任意指摘其有違法之情形。主管機關以函文認定建物已符合登錄歷史
建築之要件,然以「暫定古蹟期間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其辦理歷史建
築登錄公告之條件。則有關建物登錄歷史建築部分,業因暫定古蹟期間未
能取得土地所有人之同意,而未作成正式公告,故其並未發生效力,亦難
認相對人得據之為信賴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467 號
  要  旨:
判斷 87 年至 91 年古蹟定著之土地是否免徵地價稅,應檢視是否符合文
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而非檢視文化資產保存法關於古
蹟免稅之相關規定。而依文資法第 8  條規定判斷是否屬公有文化資產,
亦係以文化資產(古蹟)是否為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為斷,並非公有土
地上之古蹟即屬公有文化資產。依銀行法設立之公營事業法人,並非地方
自治團體,則應屬私法人,其所有供古蹟使用之房屋乃私有古蹟,其所定
著之土地應免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