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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23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除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
定者外,應以書面方式為必要。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15 號
  要  旨:
對既有之行政處分,其拘束力於該處分生效時即已發生,其他行政機關及
法院在處理其他案件時,原則上只能視該行政處分為既成事實,納為自身
判決之基礎構成要件事實,即所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59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其契約即為成立,彼此之間即產生
約定之權利及義務,惟其法律關係僅發生於當事人之間,對於第三人不生
效力,故第三人對於該契約之當事人自無任何權利義務可言。

4 裁判字號: 107年訴更一字第 1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撤回假扣押執行時,其代履行文化資產回復原狀之修復工程採購
契約尚未簽訂及施工,亦未支付該部分之修復費用,即無從依文資法規定
向相對人徵收費用,自無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之情事,雙方亦未就此
簽定書面契約,難謂已就此成立和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