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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68 號
  要  旨: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基於公益目的
而依法定程序本於職權為之,不以人民(包括所有權人)提報為前提。主
管機關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或歷史建築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
並建立檔案列冊處理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
效果。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146 號
  要  旨:
建物所有人以外之其他個人或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建造物者,
主管機關固應調查提具古蹟或歷史建築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建立檔
案列冊處理,以利後續追蹤,惟其法律性質僅係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
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