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 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 ,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新北市政府公告登錄「新店渡」為新北市文化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