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73004003 號
  要  旨: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
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2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7300783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
,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3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81018973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登錄「新店渡」為新北市文化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