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目的,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
,發揚多元文化,以達保護古蹟及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公共財之目的,為
達成保存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目的,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而限制人民
所有權之行使,要屬達成該項目的之必要手段。況依系爭歷史建築登錄表
「管理維護上必要之限制或禁止事項」欄所載「應辦理測繪記錄以保存本
歷史建築」及「建議暨其他事項」欄所載「於改建時應維持本建築基本風
貌,以彰顯地區歷史記憶」觀之,僅限制改建時,應維持系爭建物基本風
貌,並未禁止改建,已符合最小侵害原則,上訴人主張依文化資產保護法
第 27 條之 1 第 4 規定,給予上訴人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相較於
鄰近地區都市開發後之利益及發展影響相較,顯然利少弊多,指定歷史建
築而造成不得重建之結果,完全不符比例原則,顯屬違法云云,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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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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