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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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11年台上字第 13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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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歷史建築登錄及公告,除歷史建築本體外,亦包含其定著之土地,該土地
所有人使用、管理、處分之權能即受有限制,在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與建
物異其所有人時,土地所有人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權利亦受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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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1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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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105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 條第 1 項有關「公
有」文化資產之定義適用於租稅事項時,若全面優先適用該法、土地稅減
免規則有關租稅客體屬公或私有之認定,對於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將
產生其經登錄為古蹟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屬公有,而古蹟所定著之土地依
土地稅法第 7 條、國有財產法第 4 條規定卻屬私有,陷入公有古蹟坐
落之私有土地無法免徵地價稅之情形,故自應依其立法目的作合憲性限縮
解釋,將公營(含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所有者排除在公有之外,以符合
同法第9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相關稅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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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6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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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都市計畫之目的在提供一個有秩序的都市發展環境,對各種活動在地理位
置上的排列作適當的配合,規劃充足的公共設施。希望一方面獲得一個良
好與經濟的生活環境,二方面藉良好與經濟的生活環境吸引並促進產業發
展,增加人民的財富,三方面藉此保護我們賴以維生的自然環境,簡言之
,都市計畫的終極目標是提高人民生活的品質。而都市計畫法所規範之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包括使用區之劃定及使用強度等規定,並對有妨礙各分
區用途的其他使用加以限制,其目的即在於避免都市人口無限制的膨脹,
確保都市作有秩序的發展,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及提供合宜的公共設施,
以確保各分區經濟利益,排除有害的分區使用,達成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
終極目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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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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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歷史建築登錄之基準,所謂「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
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具歷史建築價值」,
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具專業性且涉及文化價值判斷。故建物得否登錄為
歷史建築,應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本於專業為判斷,
法院應予尊重,倘經審查行政機關作成判斷時並無恣意濫用及違法情事,
尚難任意指摘其有違法之情形。主管機關以函文認定建物已符合登錄歷史
建築之要件,然以「暫定古蹟期間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其辦理歷史建
築登錄公告之條件。則有關建物登錄歷史建築部分,業因暫定古蹟期間未
能取得土地所有人之同意,而未作成正式公告,故其並未發生效力,亦難
認相對人得據之為信賴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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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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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所謂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
之價值、具歷史建築價值等,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具專業性且涉及文化
價值判斷。因此,建物得否登錄為歷史建築,應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
成審議委員會,本於專業為判斷,法院對該判斷應予尊重,倘經審查行政
機關作成判斷時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要難任意指摘其有違法之
情形;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規定,固要求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
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然非指歷史建築之登錄,必以取得
所有人之同意為前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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