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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8 號
  要  旨:
歷史建築之登錄,性質上屬於負擔處分,對於建物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人
形成一定之限制。文化資產保存法雖尚未如土地徵收處分採取特別犧牲理
論,但若是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已造成人民財產權之減損,主管機關
應充分證明其公益之所在,並考量比例原則,以節制公權力行使對於基本
權之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6 號
  要  旨:
締結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對該契約所規律之標的,於事物上、地域上、
層級上均須有管轄權;其管轄權如有欠缺,行政契約即有違法,至其違法
是否影響契約效力,則視違法原因是否為法律所規定之一般無效原因或特
殊無效原因而定。

3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650 號
  要  旨:
私人所有建物一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為古蹟,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第 1  項(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公布)規定,即合於該條所定免稅要件者,當然發生免稅效果,無
待人民之申請。至於同法第 20 條屬對古蹟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責任
之相關規範,尚與租稅構成及減免要件無涉,非須履行義務前述,始得享
有獎勵或優惠。主管機關主張私人所有之古蹟建物供所有人營業使用者,
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營業情形無損及古蹟價值,及提報管理維護計畫並經
備查者,始有租稅減免,並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467 號
  要  旨:
判斷 87 年至 91 年古蹟定著之土地是否免徵地價稅,應檢視是否符合文
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而非檢視文化資產保存法關於古
蹟免稅之相關規定。而依文資法第 8  條規定判斷是否屬公有文化資產,
亦係以文化資產(古蹟)是否為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為斷,並非公有土
地上之古蹟即屬公有文化資產。依銀行法設立之公營事業法人,並非地方
自治團體,則應屬私法人,其所有供古蹟使用之房屋乃私有古蹟,其所定
著之土地應免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54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特定建物為歷史建築,該系爭建物是否為具有「歷史、
文化價值古建築物」,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及高度專業性之判斷。

6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35 號
  要  旨:
建造物得否登錄為歷史建築,行政機關依法所應考量者為該建造物是否具
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有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
值或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等其他相類似因素,若行政機關摻雜與事件無關
之因素,違反行政法上之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其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即有判
斷瑕疵,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545 號
  要  旨:
舊港導航標桿經新竹市古蹟審議委員會決議指定為市定古蹟之判斷,固涉
專業,而具判斷餘地,惟行政法院仍得就其據為上開判斷所涉基礎事實之
認定是否有誤,或有無違背行政法上原理原則等部分加以審查。蓋此涵攝
過程及其判斷所植基之客觀事實、應遵行之原理原則,並無關於專業判斷
。該委員會對於標桿建造之時代、有無供電設施之事實認定、判斷究為歷
史建築或古蹟之標準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既有違誤之處,此違誤
除非經該委員會重新審議,予以釐清,尚無法逕行排除此違法瑕疵。且因
違誤之處是否重要,係屬該委員會依其專業判斷是否指定標桿為古蹟之核
心,是否會影響其古蹟之判斷,乃應由新竹市古蹟審議委員會另行議決,
要非新竹市政府或行政法院所得代為論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