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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23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僅將單一歷史建物及其所坐落之單筆土地一併公告,不含周邊相
鄰土地,且經審議委員會充分考量古蹟保存之必要性,自無逾越比例原則
及裁量不得濫用原則之情事。倘僅以建物投影面積公告,無異任由歷史建
築旁可隨意興建阻礙通道,對古蹟之視覺景觀及文化資產價值,反將有所
減損,削弱保存意義。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815 號
  要  旨:
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開始可由職權主動或因申請而發動,申請僅係促使行
政機關發動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