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而作必要之都市計畫變更, 並未直接限制該特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係屬「法規」性質 ,並非行政處分。同理,該都市計畫變更案所附之附帶條件,或附帶條件 之修正,係屬該變更案之延伸,亦應同認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主管機關依據拆遷公告,以公函通知房屋所有人搬遷,僅係事實通知,性 質上並非新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