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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664 號
  要  旨:
按古蹟如有所有人,主管機關應以該所有人作為文化資產保存規範所定管
理、維護古蹟之義務人,蓋所有人依法有對標的物為全面直接支配之權利
,包括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等權能,是主管機關原則上應儘
先課予所有權人管理、維護其所有古蹟之義務,始足以確保文化資產保存
法就古蹟長期穩定之保存及妥善維護之規範目的得以實現。至於古蹟若為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取得該古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之人,除無法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外,對於古蹟建物所取得之權利,實際上與所有人幾
無異,自應以其為義務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00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為暫定古蹟之行政行為
時,須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作用始能完備其為行政處分之內涵,並非謂
行政機關內部一啟動文化資產審議程序,未經對外作用即可發生法律效果
。在具體事件中是否發生暫定古蹟之權利義務關係,需待行政機關依照同
法第 17 至 20 條之法律規定進行相關公權力措施及通知,始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故行政機關依此所為之行政行為,自屬行政處分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889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於業已函知相對人啟動古蹟審議程序之同一具體事件,嗣因未
及依前函所訂勘查時間至現場勘查,而復以他函通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程
序現場勘查會議並將前函予以撤銷,應認主管機關有意以後處分取代前處
分,重新使其發生「暫定古蹟」之法律效力,而為新的行政處分之意。

4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8 號
  要  旨:
歷史建築之登錄,性質上屬於負擔處分,對於建物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人
形成一定之限制。文化資產保存法雖尚未如土地徵收處分採取特別犧牲理
論,但若是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已造成人民財產權之減損,主管機關
應充分證明其公益之所在,並考量比例原則,以節制公權力行使對於基本
權之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43 號
  要  旨:
接獲欲提報為歷史建物之建築恐遭拆除之緊急情況通報時,未依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修正之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  條規定,召集暫定
古蹟處理小組審議通過,即作成行政處分逕列該建築為暫定古蹟,未符法
規所定必經之內部程序,有違正當行政程序,自屬違法。又此暫定古蹟處
理小組與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構造及審議功能並非相同;逕列
暫定古蹟之處分與登錄歷史建築之處分,其作成程序及規制效力,亦均不
同,尚難因該建築嗣經被上訴人之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登錄
為歷史建築,即得類推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而已
補正前述行政處分之瑕疵。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禁
止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破壞其完整、遮蓋外貌或阻塞觀覽通道之對象
,係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為限。至於暫定古蹟於審
議期間內,因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明定即視同古蹟,固亦屬上開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之古蹟範圍;惟僅列冊追蹤而未進入審議程序者,則非屬
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650 號
  要  旨:
私人所有建物一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為古蹟,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第 1  項(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公布)規定,即合於該條所定免稅要件者,當然發生免稅效果,無
待人民之申請。至於同法第 20 條屬對古蹟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責任
之相關規範,尚與租稅構成及減免要件無涉,非須履行義務前述,始得享
有獎勵或優惠。主管機關主張私人所有之古蹟建物供所有人營業使用者,
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營業情形無損及古蹟價值,及提報管理維護計畫並經
備查者,始有租稅減免,並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35 號
  要  旨:
建造物得否登錄為歷史建築,行政機關依法所應考量者為該建造物是否具
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有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
值或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等其他相類似因素,若行政機關摻雜與事件無關
之因素,違反行政法上之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其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即有判
斷瑕疵,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99 號
  要  旨: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以函文通知相對人啟動指定古蹟之文化資產審議程序,
並於一定期日辦理文化資產現場勘查,以及嗣後因有繼續審議之必要,而
發函相對人通知延長暫定古蹟審議期間,均屬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果
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