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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7300783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
,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2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02266 號
  要  旨:
暫定古蹟者,主管機關均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未完成審議者,即失
其效力;若建造物所有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申請者,屬法律賦予公
法上請求權,主管機關負有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作成決定准予指定古蹟或
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與否之義務,非建造物所有人等其
他個人或團體提報,僅促請主管機關發動審查程序之事實行為,提報人無
當然取得公法上權利,亦無損害之情形

3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05947 號
  要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4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5119 號
  要  旨:
建物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力,倘已踐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
條所定程序,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生效要件者,即自完成法定程序
與符合要件時,即由主管機關逕列為「暫定古蹟」,並「視同古蹟」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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