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力,倘已踐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 條所定程序,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生效要件者,即自完成法定程序 與符合要件時,即由主管機關逕列為「暫定古蹟」,並「視同古蹟」應予 管理維護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6.10.14 日前應自行移除位於指定考古遺址-「狗蹄 山考古遺址」之占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