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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教師待遇條例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06 號
  要  旨:
不續聘教師係於其不續聘決定經行政救濟確定撤銷,原聘任關係回復後,
始取得請求補發不續聘期間薪資之請求權,此時學校才負有補發該段不續
聘期間薪資之義務,惟法令未規定學校補發不續聘期間薪資之期限,即無
給付之確定期限,故教師於得請求補發薪資時起,向學校催告而未為給付
,學校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給付責任,教師得請求學校給付遲延補發
不續聘期間薪資之遲延利息。此外,學校於不續聘期間既無給付薪資之義
務,不續聘教師自不得以原聘任關係已經行政救濟確定回復為由,主張學
校於不續聘期間未依聘約按期給付各期薪資,應負遲延責任,請求學校給
付該段不續聘期間遲延給付各期薪資之遲延利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842 號
  要  旨:
教師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之學術研究加給,係針對教師教學職務上之
學術研究,裨益教學適才適所,因應教學活動之專業繁簡難易而設,其支
給應以教師有實際執行教學職務,始符合領取該項加給之要件,教師若未
實際到職服勤,即無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之事實,自無支給該學術研
究加給之理由,要不論其未能到職服勤之原因為何。此外,學校於不續聘
期間既無給付不續聘教師薪資之義務,不續聘教師自不得以原聘任關係已
經行政救濟確定回復為由,主張學校於不續聘期間未依聘約按期給付各期
薪資,應負遲延責任,請求學校給付該段不續聘期間遲延給付各期薪資之
遲延利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年訴字第 45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給與新法之立法經過屢生爭議,為社會矚目事件廣為
報章、雜誌及電子媒體等所披露,相對人已可知悉或可得知悉作成處分之
理由,亦無違法可言。

4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76 號
  要  旨:
時效進行之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時而言
,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
因此而受影響。所謂法律上之障礙,乃有法律上明文規定所致之妨礙請求
權行使之事由,在請求權本身及其透過法院訴訟程序加以實現均有障礙,
且該障礙係客觀上存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