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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教師待遇條例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抗字第 184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教師之薪給,並非基於公法上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學
校依教育主管機關敘定之薪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教師待遇條例
訂有教師薪級表)予以核計,乃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性質上屬於授益行政處分。原敘薪處分如有錯誤者,自得以書面行
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請求受益人限期返還因授益處分所受領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272 號
  要  旨:
教師檢具系爭離職證明,向學校提出教師取新證據改敘申請書,請求辦理
薪級改敘,容屬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發現新證據,
經斟酌可使申請人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且是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