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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訓(三)字第 0960009237 號
  要  旨: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31、32、34、35 條規定參照,對於該法事件有關
事實認定,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法院對
前項事實認定,亦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如申請人及
行為人對議處結果有不服,方得提起申復,又對申復結果再有不服再依身
分別依提起救濟,亦即申復救濟程序為申訴救濟程序特別規定

2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090260592 號
  要  旨: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案之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後續調查程序究應中止或繼
續履行疑義案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9450 號
  要  旨: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主張原案件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學校是
否受限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2  項所定 5  年之申請期限拘束疑義。
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第 3  項,旨在調查程序中,賦予學校或主管
機關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以確認調查結果之正確性,其仍屬依該法所
指申復程序之一環,當事人如有不服,仍得依該法第 34 條規定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