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與所聘任教師間乃私法契約關係,私立大學所為之停聘通知,係 單方中止雙方私法上聘任契約之意思表示,核屬私法契約之行為,並非行 政處分;教育部對於該停聘行為之核准,具有使該停聘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之作用,方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欠缺當事人適格、權益保護必要之要件,屬狹義訴的利益之欠缺,此等要 件是否欠缺,常須審酌當事人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自以判決方式 為之,較能對當事人之訴訟程序權為周全之保障,原告若欲主張非常態事 實,即應自行提出反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