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12 號
  要  旨:
私立大學與所聘任教師間乃私法契約關係,私立大學所為之停聘通知,係
單方中止雙方私法上聘任契約之意思表示,核屬私法契約之行為,並非行
政處分;教育部對於該停聘行為之核准,具有使該停聘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之作用,方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95 號
  要  旨:
欠缺當事人適格、權益保護必要之要件,屬狹義訴的利益之欠缺,此等要
件是否欠缺,常須審酌當事人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自以判決方式
為之,較能對當事人之訴訟程序權為周全之保障,原告若欲主張非常態事
實,即應自行提出反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