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有關臺北市政府權限之事項,自 108 年 9 月 1 日起委任臺北市教育 局辦理
臺北市政府公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等 5 項法規,有 關臺北市政府權限事項,委任臺北市教育局,並自 112 年 5 月 26 日 生效
幼照法施行後新設幼兒園之設施設備適用法規疑義
103.01.29 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第 83-2 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 地方自治團體,審酌幼照法第 8 條規定意旨,地方自治團體為得興辦幼 兒園之主體,待前述修正規定施行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得興辦幼兒園
令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第 1 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 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有關鄉(鎮、市)得興辦幼兒 園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