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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882 號
  要  旨:
參與準公共教保服務之私立幼兒園從事之幼保服務,具有公益性。從而地
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所簽訂之準公共幼兒園契約,係國家基於其法定職權
,為達成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的行政上目的,透過私人參與提供平價
且良好完善之幼兒教育與照顧制度,而與人民締結,自應屬公私合作模式
之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231 號
  要  旨:
系爭私立幼兒園均為為幼生造冊申領補助之教保服務機構,經主管機關提
出乙證為憑,其等欲調整下一年度二至四歲幼生收費數額,自應經主管機
關實質審核通過、准予備查,始得對外公布並向家長收費,倘主管機關未
予備查,將使私立幼兒園僅能依前一年之收費標準填報於幼生管理系統,
經由主管機關確認後轉載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公開,據以對外向家長收費,
實質上發生否准私立幼兒園依其自訂新的費用數額收費之法律效果,應認
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對系爭私立
幼兒園所為不同意備查之函文,性質上係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