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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80 號
  要  旨:
學校校長之覆核及主管機關之核定,固得對考核會之初核或學校考核結果
,行使同意或否決之權,但其同意權之行使係基於法令之規制,對於下屬
單位尚未產生外部效力之決定,所進行之內部行政監督,是學校校長之覆
核或主管機關之核定,尚非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478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與所屬教師間雖屬行政契約關係,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所屬(轄)教師辦理成績考核,直接發生教師
得否晉級、給與多少考核獎金之法律效果,並非基於契約關係所
為之意思表示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65 號
  要  旨:
由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可知,訴訟代理人資格之範
圍為「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惟我國機關組織態樣眾多,並非所有機關均有專任之法制或相關人員,
則是否為合法代理之規定,仍應以對訴訟事件內容之熟悉性及考量當事人
之利益為判斷準據。就業務上而言,學校老師之成績考核,須經上級機關
核定,上級機關有監督審查之權限,上級機關就因而衍生之訴訟事件內容
,自當熟悉。學校如未配置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等相關人員,其上
級機關辦理法制人員應得成為其訴訟代理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77 號
  要  旨: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依教師考核辦法對所屬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
考核獎懲,並非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行政機關單方所為之
公權力措施,核屬行政處分。 

5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465 號
  要  旨: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係就教師之整學年度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
及處理行政等實際情形,於學年度終了時所為之綜合考核,自須經相當時
日之共事、相處及觀察,始足為之。故教師年終考績考核事件,涉及高度
屬人性之判斷,更有可能涉及教育專業領域知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76 號
  要  旨:
時效進行之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時而言
,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
因此而受影響。所謂法律上之障礙,乃有法律上明文規定所致之妨礙請求
權行使之事由,在請求權本身及其透過法院訴訟程序加以實現均有障礙,
且該障礙係客觀上存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