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後,如發現該
處分違法者,按依法行政原則,非不得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處分以回復合
法之狀態,而其撤銷權行使之方式法無明文,解釋上以客觀能顯現行政機
關行使其撤銷權之意思即足當之,非必然以使用撤銷之字樣者為限。又行
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
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是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係以已取得之權利合法正
當,應受保障者為限,倘其權利之取得不合法令之規定,即無仍予保障之
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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