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學位授予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442 號
  要  旨:
(一)對於碩士論文既係抄襲而來,自屬以詐欺方法使大學作成授予學位
      之處分,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
      ,因此對於違法取得之授予學位處分,並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
(二)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
      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
      其已發之學位證書。故行政機關撤銷授予碩士學位之處分並命繳回
      學位證書,而竟逾期不繳回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公告註銷
      並予作廢或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