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學位授予法第 7-2 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 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審酌認為該規則「應予開除學籍」情 形乃「畢業資格」或「授予學位條件」消極要件,則學校作成授予學位行 政處分時,即應就學生有無該情形為事實認定,以符合行政處分實質上合 法要求,因此如學生隱匿「應予開除學籍」情形,致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有 認定事實瑕疵,學校即得本於職權,依上述規定,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 政處分,並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