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 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 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 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本職機關(構)學校對於溢領兼職費者作成追繳處分,係直接使溢領者負 返還溢領兼職費金額之義務,並非撤銷上訴人原受核發兼職費之授益處分 ,僅屬侵益處分(下命處分)之作成,而非授益處分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