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
8
條相關裁判
|
1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410 號 |
|
要 旨: |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
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
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
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
2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581 號 |
|
要 旨: |
國立大學系主任之聘任契約,係教師聘任契約外之另一行政契約關係,僅
在行政契約未約定或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未規定者,始準用民法相關之
規定。大學之組織規程如已就系主任之去職原因明定應依循之法定必要程
序者,自不得逕行準用民法關於委任契約關係之規定解除其職務。
|
3 |
裁判字號: |
94年判字第 1732 號 |
|
要 旨: |
大專院校各級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案,不論係審議通過或不予通過,均須
敘明理由,以供校長或事後法院審查程序上有無瑕疵之依據。為確保程序
合法,貫徹程序正義,校長基於程序合法性之監督,自得不予核可,法院
亦得對審議程序上之瑕疵加以審查,均不生違反尊重專業機關判斷餘地之
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4 |
裁判字號: |
97年判字第 121 號 |
|
要 旨: |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
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聘任契約而通知
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
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教師法 第 11 條、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 1 項、第 135 條
|
5 |
裁判字號: |
106年訴字第 1261 號 |
|
要 旨: |
教師被聘任兼任系主任者,此一職務本與教師身分不同,二者關於受任事
務互有差異,自屬不同之契約關係。兼任系主任與學校之間係成立特別委
任性質之行政契約。委任方之學校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
委任契約之規定,隨時終止系主任部分之聘任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