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 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 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 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國立大學系主任之聘任契約,係教師聘任契約外之另一行政契約關係,僅 在行政契約未約定或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未規定者,始準用民法相關之 規定。大學之組織規程如已就系主任之去職原因明定應依循之法定必要程 序者,自不得逕行準用民法關於委任契約關係之規定解除其職務。
「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並非指應於送達處所遍尋不著應受送達人而言, 而係指在客觀情形上未能面晤應受送達人即足當之,至其原因如何,並非 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