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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大學法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8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得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故學生辦理畢業離校程序,經註冊組人
員以其未提出英檢證明成績,故拒絕發給上訴人畢業證書,該註冊組人員
雖不願意以書面方式表明拒絕發給畢業證書,然其已以註冊組名義通知該
學生,並表明否准之意,應認該否准處分已對外發生效力。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5 號
  要  旨:
行政之正當程序,旨在藉由正當行政程序之踐行,以擔保行政機關實質決
定之公正與公平。當事人未參加博士資格考試,所提出之論文復顯非發表
於系所所認可之學術性刊物,此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符合行政程序
法第 103  條第 5  款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且大學退學處分
規制內容,在於消滅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在學法律關係,性質屬形成處分,
其權力之行使係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為已足;而逾期未註冊亦屬學校應予
退學之事由之一。因此,學校為註冊之通知,本與學生之博士資格考試是
否經系所判定及格、或是否通融學生資格考試期限,係屬二事。此外,退
學處分無涉於授益處分之廢止,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之適用。
且授益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其原因如持續者,
當然以原因終了時起算該廢止期限,因相對人迄原處分作成時,其未通過
修業規章規定之退學原因仍存在,亦不生逾除斥期間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4 號
  要  旨:
中央警察大學依大學法規定之授權訂定之中央警察大學學則第 9  條規定
顯係中央警察大學為建立學生行為規範,並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確保學位
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基於考核學生品行之權責,針對入學新生有假借
、冒用、偽造或變造所繳證明文件等品行有重大偏差之情事,自訂學則明
定予以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註銷畢業證書、公告撤銷畢業資
格等處分,稽其內容亦屬合理且必要,揆諸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及
大學法授權意旨,核屬大學自治之範疇,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更不生牴
觸學位授予法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