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大學法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50 號
  要  旨:
教評會就違反聘約是否情節重大之認定,固具有判斷餘地,然若未為認定
,即與法不合。而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職責,雖不能干預大學自
治及各級教評會所為具判斷餘地之認定,然非謂得令大學徒持大學自治之
名逸脫於教師法及大學法之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98 號
  要  旨:
大學為使未達其學術水平要求之教師,除了不續聘外,在一定之條件下,
得以獲有延長聘期之機會,而由該教師主動提出延長聘期之申請,在大學
同意其申請後,將該約定條件載明於聘約,俾資訂約之雙方共同遵守,經
核該教師對於「延長期間不得提出升等之申請」係具有處分權,且不涉及
公共利益,亦查無法律禁止其拋棄,該聘約之約定屬大學核心自治事項,
既未有何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則大學與所屬教師間就雙方所簽訂之聘約,
自應誠信履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0年抗字第 82 號
  要  旨:
私立學校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經循申訴、
再申訴程序,而仍無法排除該教師所認之侵害結果時,自應依其私法契約
之性質,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救濟。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再
申訴決定,僅係教師法為保障教師之工作及生活所特設之救濟程序,並不
影響該爭議事件本質應屬私法爭議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