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會就違反聘約是否情節重大之認定,固具有判斷餘地,然若未為認定 ,即與法不合。而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職責,雖不能干預大學自 治及各級教評會所為具判斷餘地之認定,然非謂得令大學徒持大學自治之 名逸脫於教師法及大學法之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大學為使未達其學術水平要求之教師,除了不續聘外,在一定之條件下, 得以獲有延長聘期之機會,而由該教師主動提出延長聘期之申請,在大學 同意其申請後,將該約定條件載明於聘約,俾資訂約之雙方共同遵守,經 核該教師對於「延長期間不得提出升等之申請」係具有處分權,且不涉及 公共利益,亦查無法律禁止其拋棄,該聘約之約定屬大學核心自治事項, 既未有何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則大學與所屬教師間就雙方所簽訂之聘約, 自應誠信履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私立學校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經循申訴、 再申訴程序,而仍無法排除該教師所認之侵害結果時,自應依其私法契約 之性質,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救濟。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再 申訴決定,僅係教師法為保障教師之工作及生活所特設之救濟程序,並不 影響該爭議事件本質應屬私法爭議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