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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大學法第 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14 號
  要  旨:
大學教師之甄選聘任,攸關大學教師素質水準,對學生之受教權益亦有影
響,較諸核聘處分相對人信賴該處分可得之利益為大,故尚無「信賴利益
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之不得撤銷情事。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06 號
  要  旨:
不續聘教師係於其不續聘決定經行政救濟確定撤銷,原聘任關係回復後,
始取得請求補發不續聘期間薪資之請求權,此時學校才負有補發該段不續
聘期間薪資之義務,惟法令未規定學校補發不續聘期間薪資之期限,即無
給付之確定期限,故教師於得請求補發薪資時起,向學校催告而未為給付
,學校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給付責任,教師得請求學校給付遲延補發
不續聘期間薪資之遲延利息。此外,學校於不續聘期間既無給付薪資之義
務,不續聘教師自不得以原聘任關係已經行政救濟確定回復為由,主張學
校於不續聘期間未依聘約按期給付各期薪資,應負遲延責任,請求學校給
付該段不續聘期間遲延給付各期薪資之遲延利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12 號
  要  旨:
私立大學與所聘任教師間乃私法契約關係,私立大學所為之停聘通知,係
單方中止雙方私法上聘任契約之意思表示,核屬私法契約之行為,並非行
政處分;教育部對於該停聘行為之核准,具有使該停聘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之作用,方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4 裁判字號: 94年裁字第 2016 號
  要  旨:
對於大專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教師升等評審之事務是否為行政機關,對
此所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係指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
位之組織。故行政機關係獨立之組織體,得以本身之名義作成決策表示於
外,並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因此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
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671 號
  要  旨:
關於人事遷調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相關主管機關尚非不得就應聘科
類別、經驗或考績等相關事項,訂定統一之標準,作為同意教師遷調之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