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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大學法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10 號
  要  旨: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
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
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
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139 號
  要  旨:
按有關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不續聘」之處置,對私立大專院校教師工作
權及學術自由之侵害,並不下於「教師資格及升等」,故解釋有關教師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不續聘)時,自宜
加以限制,不得任由當事人於聘約中任意約定。又教上開所謂之「違反聘
約情節重大」,乃指與同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相類似危害情
形,方得不予續聘。承前所述,私立學校教師之身份既受教師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8  款之保障,是所謂「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當事人尚不得
以契約任意約定,亦不得由學校內部管理辦法任意規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一字第 6 號
  要  旨:
大學自治作為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自治本身並非目的,而在「學術」
的促成。賦予大學自治權,使其能自行規劃發展方向與重點,進一步建立
自我特色,也意味各大學有責任對社會保證其教學品質與績效。大學教師
是大學研究與教學自由之核心,教師之優劣影響大學研究與教學活動之推
展以及學術研究成果之積累,當然亦影響作為學術自由基本權主體的大學
生受教權與學習自由之實現。學術自由保障大學教師的講學自由,反面而
言,學術自由也必須保障與引領大學生的學習自由與受教權。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