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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大學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50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之教師與學校間就聘兼系主任職務之行政契約,縱有一定之任期
並定有不得隨意解聘之特約,惟雙方間基於委任契約原所存在之信賴關係
如已動搖,學校仍得準用民法第 549  條之規定,隨時予以解聘。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10 號
  要  旨: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
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
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
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3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581 號
  要  旨:
國立大學系主任之聘任契約,係教師聘任契約外之另一行政契約關係,僅
在行政契約未約定或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未規定者,始準用民法相關之
規定。大學之組織規程如已就系主任之去職原因明定應依循之法定必要程
序者,自不得逕行準用民法關於委任契約關係之規定解除其職務。

4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261 號
  要  旨:
教師被聘任兼任系主任者,此一職務本與教師身分不同,二者關於受任事
務互有差異,自屬不同之契約關係。兼任系主任與學校之間係成立特別委
任性質之行政契約。委任方之學校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
委任契約之規定,隨時終止系主任部分之聘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