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書館館長雖屬行政職,然與學校間之法律關係仍應與教師聘約同
屬公法上契約關係,對此公立大學圖書館館長聘函之性質係屬行政
契約,而非行政處分或私法契約。
(二)公立大學教師缺課未補之行為固然與學校教學活動之管理及學生之
教育受益權有關,但衡情尚與「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無
涉,並與「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勢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無關。
(三)對於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而對於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對此有關於受領遲延規定
之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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