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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教育基本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606 號
  要  旨:
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山坡地之開發
利用,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交回饋金。又
申請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向主管機關申准山坡地從事開發建築用地等行為
,屬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自屬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稱之水土保持
義務人,依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係基於其自己之水土保持義務,又回饋金之繳交義
務人,自係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且因其並非中央、地方各
級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尚不得援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8
條第 3  款之規定主張免繳交回饋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402 號
  要  旨:
桃園縣政府依據該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委託私人「興辦」
且「經營」之國小,係屬公立學校,而非私立學校。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413 號
  要  旨:
受處分人主張,基於公平原則,私人興學應比照公立學校而免繳土地開發
利用回饋金,然回饋金之性質係屬特別公課,針對特定關係之人民課徵,
而公立學校係屬國家行政組織,對之為特別公課即失卻其意涵。又參照森
林法第 48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可知,回饋金係為保育山坡
地之森林資源,行政機關依據對森林開發行為的高低訂定課徵標準,自為
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