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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第 6 條
現行條文: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
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
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
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6  條  (中立及宗教尊重原則)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宗教活動。

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之年限及各級學校之編制)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
          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