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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05 號
  要  旨:
依大學就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所訂定之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外審委員
資料庫由院教評會建立或校教評會推薦,又院長或教務長得增列審查人選
,並擇送外審委員,且該外審結果並有報由教評會審議之機制。故苟該外
審委員之遴選,係透過校教評會依教師之送審專門著作,提出符合該專業
之推薦名單,供大學教務長擇選外審委員;或教務長本身具有與教師送審
專門著作之專業能力,依其專業足由教評會提出之推薦名單或由其增列審
查人選予以擇選外審委員,應可認落實踐行由學者專家先行審查程序,尚
難僅以該外審委員係由教務長一人擇定,而遽予認定該選任外審委員程序
,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意旨及正當法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訴更一字第 17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準此,關於公務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係規定「當事人得申請」迴避。然本件大學教師升等外審程序中並無當
事人申請迴避之情形,自無該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訴更一字第 34 號
  要  旨:
教育部辦理教師升等之複審,自應本於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意旨,
基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為
審查,評審過程中必要時亦應予以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辨明之機會。又教
師資格審定區分為初審、複審之二階段程序設計,不在疊床架屋,更無教
育部為大學上級機關之意旨,乃各有其制度上任務:初審程序著重在大學
本身對其成員學術能力之專業評量,複審程序則立於大學自治監督者地位
,審查大學決定是否恪遵專業評量之準則。是此二階段程序雖均有維護教
師權益之功能,但亦各賦有於不同層次維護學術自由之目的,乃應各有為
實現其目的而設計之正當程序,有分立之評審組織、決策過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