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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2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依法應作成行政處分者,除有法規之依據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並據以認定事實後,始能作成處分;倘無證據者,尚不得以擬制方式逕
行推測事實。

2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2606 號
  要  旨:
私立大學院校並非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故其教評會就教
師資遣事件所為之決議,非屬行政處分,僅教育主管機關就其報請資遣所
作成之核准決定,方屬行政處分。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45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1 條立法理由表示:「……二、輔佐人可協助當事人為行
政程序行為,亦可協助行政機關瞭解事實,故當事人或代理人得偕同輔佐
人到場,惟為避免浮濫,應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如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
亦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到場,爰設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三
、是否偕同輔佐人到場,既須經行政機關許可或命令,特於第 3  項規定
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故行政機關本得
斟酌個案當事人有無陳述障礙等需受輔佐的情形,為許可與否的決定,尚
非否准許可即有程序瑕疵,並導致實體決定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