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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1202 號
  要  旨:
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報請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核准,
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之效果,性質上固為形成私
法效果之行政處分。惟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
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是以行政
處分於生效後,如未於法律救濟期間內提起救濟,或放棄行政救濟,或因
行政爭訟程序終結而告確定者,即生形式之存續力,產生規制作用,形成
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創設權利或課予義務,並使其效力繼續存在。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09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若欲在單方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之際,一併發生法律明定之附帶
性法律效果者,對於契約對造所提「合意解約或終止契約」之要約,即不
應為「承諾」,使該行政契約歸於消滅,亦即不得以立基於行政契約之法
律關係消滅後,再主張行使單方解約權或終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