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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教師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0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固應斟酌具體事實及個案情節,選擇適當之處分
,以符合比例原則,然其仍應以同一事實及構成要件為前提。因此,教師
法第 15 條後段之資遣要件與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所定之解聘
、停聘與不續聘處分之要件既不相同,而教師業經輔導,於輔導期程屆滿
後,其輔導結果仍無改進成效,則學校予以解聘,而未於不同之條件下,
再循資遣程序為考量,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505 號
  要  旨:
大學的申請升等門檻標準所定院教評會對不符合基本資格的升等案應直接
否決等規定,雖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及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不同。但為促進大學自主及發展學校特色
,教育部依教師法第 8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第 4  項授權所
訂定的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規定,已
明文授權大學可自行訂定送審著作的件數及專門著作的出版方式,以及比
該辦法更嚴格的審查程序及基準,而排除同辦法第 21 條規定的適用。因
此,依大學規定,要求行為人申請升等教授應符合大學升等要點所定的申
請升等門檻標準,符合憲法第 11 條保障大學的學術自由、尊重大學自治
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規定的意旨,
並無因牴觸上位階法規範而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2年抗字第 222 號
  要  旨:
訴願程序乃行政程序之一種,原處分機關為訴願程序之相對機關,並非訴
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之「人民」,亦非同條第 2  項所定處分相對
人之自治團體或公法人,同法第 18 條之「利害關係人」,亦不包括為訴
願相對機關之原處分機關在內,原處分機關僅係訴願程序中之相對機關,
而非人民。公立大學所為不通過教師升等之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因公
立大學就此公權力行使事項,本受教育部之業務監督,在業務監督範圍內
,具有上下之服從關係,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應服從其業務監督,
自無從對外表示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