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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教師法第 4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抗字第 184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教師之薪給,並非基於公法上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學
校依教育主管機關敘定之薪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教師待遇條例
訂有教師薪級表)予以核計,乃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性質上屬於授益行政處分。原敘薪處分如有錯誤者,自得以書面行
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請求受益人限期返還因授益處分所受領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186 號
  要  旨:
設有管理員的大樓等集合式住宅,管理員為該大樓住戶接收郵件,核屬接
收郵件人員。故由該大樓管理員代收者,其送達自屬合法,並於大樓管理
員代收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3 裁判字號: 112年抗字第 222 號
  要  旨:
訴願程序乃行政程序之一種,原處分機關為訴願程序之相對機關,並非訴
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之「人民」,亦非同條第 2  項所定處分相對
人之自治團體或公法人,同法第 18 條之「利害關係人」,亦不包括為訴
願相對機關之原處分機關在內,原處分機關僅係訴願程序中之相對機關,
而非人民。公立大學所為不通過教師升等之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因公
立大學就此公權力行使事項,本受教育部之業務監督,在業務監督範圍內
,具有上下之服從關係,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應服從其業務監督,
自無從對外表示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