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程序乃行政程序之一種,原處分機關為訴願程序之相對機關,並非訴
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之「人民」,亦非同條第 2 項所定處分相對
人之自治團體或公法人,同法第 18 條之「利害關係人」,亦不包括為訴
願相對機關之原處分機關在內,原處分機關僅係訴願程序中之相對機關,
而非人民。公立大學所為不通過教師升等之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因公
立大學就此公權力行使事項,本受教育部之業務監督,在業務監督範圍內
,具有上下之服從關係,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應服從其業務監督,
自無從對外表示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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